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审结一起因服用“土三七”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定赠予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年4月,60岁的蒋某不慎扭伤手腕,卫生院的医生开具了中药为其治疗,邻居马某好意赠送了自己种植的“土三七”帮助治疗。
蒋某将“土三七”和医生配制的草药一并煎服几日后,发现身体愈发不适,还出现腹部胀大等症状。
年7月至10月期间,蒋某在儿子宣某的陪同下先后至诸暨、绍兴、医院诊治,最终医治无效死亡。
而死亡记录中载明的死亡诊断为:肝小静脉闭塞病(考虑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导致休克,窒息死亡。
(图片来自于网络)
诉讼:悲剧该由谁“买单”?
蒋某去世后,其儿子将马某告上法院,认为马某在赠予“土三七”时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蒋某在服用后引起肝小静脉闭塞症,继而引发肝衰竭、大量肝腹水,最终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要求马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
马某则辩称,自己赠予行为是一次邻里之间的无偿帮助,无主观恶意,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土三七”与蒋某死亡之间存在唯一、直接因果关系,对于蒋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定责:双方“过错”皆担责!
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蒋某就诊、住院期间治疗情况以及关于“土三七”的药理知识解析,最终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确认蒋某患肝小静脉闭塞症后死亡与服用“土三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马某在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将自身种植、制作且具有*副作用的草药“土三七”贸然交付给蒋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蒋某错误大剂量煎服,导致严重后果,该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而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将“土三七”加入处方药中煎服,显然是对自身用药不负责任,应对自身的死亡结果承担大部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诸暨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蒋某家属各项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丨诸暨市人民法院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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