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琅
你买保险会找谁?
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经纪公司
银行
保险代理人(俗称业务员)
互联网
真讨厌,原来有这么多卖保险的
我只找专业的人
我只看产品不看人
保险公司:国华人寿
被保险人:王某
年4月3日,王某投保终身寿险保额8万元
年6月15日,王某因肝癌身亡,受益人石某(王某的老公)申请理赔
王某曾于年7月31日-年8月20日因“乙型肝炎、肝硬化、脾功能亢进、腹水”住院治疗20天
年12月11日,国华人寿拒赔,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理由: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肝硬化病史及住院治疗的重要事实
本案其实非常简单,就是不如实告知但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典型案例
1.不如实告知
投保书当中询问“您过去五年是否曾接受健康检查或下述相关检查(包括肝功能),检查结果有异常情形或被医师建议接受其他检查”、“您是否曾经因任何疾病进行过手术?您是否曾经因任何疾病住院治疗?”、“您过去五年是否曾出现或正出现下列症状或体征(包括肝区疼痛)、”“您是否曾治疗或正治疗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病症(包括肝炎、肝硬化)”
王某回答“否”,确实没有如实告知
2.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生效已经满两年
一审:保险公司赔
主要判决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有意思的是,国华人寿在二审当中主张做了如下搞笑的主张:
虽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给付相应保险金,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此,笔者只能说要么国华人寿使劲找理由拒赔,要么国华人寿的工作人员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都不知道
1.本案的保险合同为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
(1)这种组合曾经是保险市场非常主流的产品形态,通俗来讲就是重疾用身故的保额,如果身故,赔保额,如果在身故前重疾,把身故的保额提前赔出来,因此叫提前给付;消费者为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所付的保费是购买了身故保额的提前给付权,并不是专门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额
(2)有很多销售人员诋毁这种组合形态,说消费者花了两份钱,买了一份保额;但事实上,这种产品组合形态和当前市场主流的重大疾病保险带身故责任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这种诋毁实际上是恶意竞争
(3)本案被保险人是因肝癌身故,如果被保险人未身故,只是肝癌,因肝癌的确诊日期是年6月13日,同样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一样是可以理赔的
2.涉案合同的销售方是保险中介
投保人是通过保险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买的保险,本来受益人是同时起诉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庭审时该销售人员已经从该保险代理公司辞职,表示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有事找保险公司就好了
3.时隔半年下发出理赔通知书
年6月受益人申请理赔,直到12月才发出理赔通知书,这个嘛……不多说了